别随便!借条中记载"今借"与"今借到"大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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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高院及各地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及夫妻共同债务司法意见汇编(2022整理,果断收藏)
转载自:民事法律参考
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单从字面上的文义理解,"借"仅指的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本身就是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贷法律关系。而"借到"则不仅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借贷已经形成合意,而且也可以认定借款人已经从出借人处得到了款项本金,这也就意味着出借人履行了提供款项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而言,"借"与"借到"所相对应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同样都是借贷合同纠纷,持有记载"今借"借条的出借人,还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提供了款项的义务,而持有记载"今借到"借条的出借人,一般情况下可以此记载作为其提供了款项的有力证据。
然而,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借人仅凭载有"今借到"的借条起诉,再无别的证掘证明其已交付了款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必然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对该原则进行了规定。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持有记载"今借到"的借条,既能证明双方之间成立了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又能初步证明其已经实际交付所借款项给借款人。但问题是,出借人仅持有"今借到"这一唯一的证据,而借款行为又存在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此种情形下能否支持出借人的诉讼主张?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出借人仅持有记载"今借到"的借条这个唯一证据的,如果借款本身容易使人产生合理怀疑,譬如,对于大额款项的交付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佐证;借款人对于借款不作任何答辩或者抗辩;双方都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对款项来源及其走向难以说明等,遇到诸如此类情形,人民法院通过其他手段无法查明借贷事实究竟是否发生的,应当注意经验法则的运用。
新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9民初1928号:原告提供的欠条记载“‘今借’王国鲜现金五万元整”并不是“‘今借到’王国鲜现金五万元整”“今借”与“今借到”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其中今借到表示将借款已经借到手,今借表示准备借,不一定将借款借到手。被告反而提供其汇款用于原告购买轿车的转账记录。综上所述,综合判断查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并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未生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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